今年3月28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民黄欣乘坐公共汽车。上车后没有准备零钱,手持百元钞无法投币,公交车司机默认把他拉上了。不料,公交车在行驶中遇一货车相撞,黄欣右胳膊被撞断,手术治疗费花去23784元。公交公司在对乘客进行赔偿时,提取了车上的监控录像,因黄欣无投币不予赔偿。黄欣认为,没有投币不是他不想掏钱,而是没有零钱。再则,开车师傅也认可,既然拉他,就得对他人身安全负责,至此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车担负着把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任务,乘客上了公交车,就与公交车单位形成了有效的运输关系。凡在公交车上受伤的乘客,不论是否投币买票,作为承运单位的公交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治疗费、误工等各项费用32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