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法律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种做法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2001年10月15日,在石家庄矿区工作的高某右脚烧伤,单位将高某送到矿区一家卫生所治疗。该卫生所是由矿区某村的村委会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1985年由卫生所医生谷某承包经营,承包期三年。在高某烧伤治疗期间,谷某使用了地塞米松。地塞米松属激素类药物,长期使用可引起股骨头坏死。烧伤治愈后,高某身体出现其他病症,辗转求医后确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
2004年3月,石家庄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谷某构成III级乙等医疗事故。谷某及卫生所对此鉴定不服,申请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因医患双方对对方提出的鉴定依据互有异议,又不能提供原始文字证据,提请专家组讨论依据不足,省医学会于2005年11月终止鉴定。2006年7月,经法医鉴定,高某的伤情为五级伤残。由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没有明确的结论,卫生所及谷某拒绝向高某赔偿。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谷某、卫生所、村委会承担自己各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共计18万余元。
法院采用举证倒置审理认为, 高某已提交证据证明与卫生所存在医疗关系,且在治疗过程中,卫生所使用了可能引起股骨头坏死的地塞米松,现已确诊患股骨头坏死,已完成举证责任。卫生所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高某的股骨头坏死与其治疗行为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应证据,又不能提交高某在其他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曾使用可能引起股骨头坏死药物的相应证据,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高某的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推定卫生所的治疗行为与高某的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高某要求卫生所承担其各项损失80%的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日前,石家庄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是谷某打赢官司的关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马越平说,“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被告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在省医学会终止鉴定,不能确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判决卫生所的设立单位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在此提醒读者,涉及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以及医疗事故等侵权诉讼都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