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学位授予纠纷,法院一审判决河北某高校撤销对学生王某作出的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决定。
王某是一名2003级大学生,2006年,王某在考试中夹带纸条进入考场被考场老师发现,学校以此给予王某记过处分。2007年毕业之时,学校以王某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授予其学位证书。2007年12月4日,王某向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已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毕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学校做出不授予的依据是《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系2002年学校制定的,该依据并未收录在2005年9月编发的《学生手册》中,学校对王某作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依据错误。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撤销对原告作出的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决定,学校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办案法官提醒说,学校应该善于引导学生,使之真正学有所成,惩罚是教育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作为大学生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为将来激烈的就业竞争打好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