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许多医疗纠纷案来讲,受害人往往只能在治疗之后凭治疗费单据才能获得赔偿。而在6月13日终审判决的一起索赔金额高达870万美元的医疗纠纷中,省高院首次判令过失方预付医疗费,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2003年5月,定州市的申某在家中不慎摔伤,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省三院为申某进行了手术治疗,在其腰椎患处植入了创生公司生产的体内植入物GSS-Ⅲ型金属架(该产品未申请国家注册)。申某出院后,经过康复锻炼,于2004年底借助双拐可以活动,后来可在不使用双拐的情况下进行一些简单活动。2005年3月和10月,申某体内的4颗椎弓根螺钉有两颗先后出现断裂。2007年4月,申某提起诉讼,要求省三院和创生公司预先支付自己到美国再次手术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70万美元。2007年9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省三院为申某进行手术治疗,费用由省三院和创生公司共同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省三院和创生公司共同赔偿申某再次手术所带来的精神损害2万元整,并互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申某不服此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原审提出的由二被上诉人预先支付870万美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省三院植入申某体内的椎弓根螺钉发生断裂,原审判令该院再次为申某进行手术,限制了申某的就医选择权,申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鉴于申某治疗的紧迫性及其自身的经济状况,确定由二被上诉人先预付费用以保证申某得到及时治疗。考虑到在治疗过程中还可能发生的其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其合理部分二被上诉人依法亦应赔偿,故以上海某医院估算的手术费及内置物费用的两倍作为二被上诉人应预付的金额。如预付金额不足以支付最终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申某可另行主张。关于申某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因治疗尚未终结,伤残等级未确定,申某可待法定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6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省三院、创生公司共同预付申某人民币15万元作为螺钉断裂后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二被上诉人互负连带责任;省三院、创生公司共同支付申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那么,本案为什么判决医院及医疗器械公司预付医疗费给申某,该案审判长、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胡华军表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需要在治疗之后凭治疗费单据才能获得赔偿,但本案判决医院及医疗器械公司以上海某医院估算的手术费及内置物费用的两倍金额预付给申某,就是考虑到申某治疗的紧迫性和她自身的经济状况。可以说省高院的二审在此做了很大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