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公司发现一名从该公司业务部离职的员工,将在某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出售给与该公司生产同样产品的一公司客户。当初,某公司仅与该员工签订过保密协议,并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使得某公司现在有点无所适从。某公司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风险防范
该公司的问题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该公司没有与该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出现了现有的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同时,该条还对商业秘密作了详细表述,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针对该公司所遇到的情况,当务之急是翻看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与该员工的保密协议,看是否把有关客户资源和信息规定或约定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若没有,那么,这些客户资源和信息就因缺少“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一要件而不能成为商业秘密,这直接的后果就是该公司不能因该离职员工擅自使用该公司的有关客户资源和信息而追究其法律责任。说白了,该公司只能吃哑巴亏。若有,那么这些客户资源和信息就可以说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该公司应调取充分的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为此,提醒用人单位,在与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