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童某在高碑店市某邮政分局开立一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截至去年7月1日,该账户余额尚有3.06万元。令人惊讶的是,几天后,账户上余额仅剩47.55元。
通过查询,童先生得知,同年7月3日,3万余元存款在安徽省涡阳和西阳邮政储蓄局分两次被取走。在向高碑店市某邮政分局索要存款未果的情况下,童先生起诉到高碑店市法院,要求该邮政分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童先生与邮政分局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存款被冒领,童先生本人无过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邮政分局全额返还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宣判后,高碑店某邮政分局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该事实作出认定,证据充分,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