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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未提前告知可拒付
时间:2008-6-20 9:48:13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

  案情回放:“吃不够100元按照100元收费。”近日,消费者冯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他到一家饭馆吃饭,点菜时饭馆的服务员指着墙上贴着的提示“本餐馆最低消费100元”说:“本店设有最低消费,不满100元也要收100元。”而冯先生是一个人来吃饭,他认为自己根本吃不到100元的饭菜。可服务员却说,餐馆一直都是这么规定的,这让冯先生很气愤。

  对话实录

  对话人:本报记者李洁

  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宏伟

  记者:最低消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于宏伟:“最低消费”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被迫支付规定的消费金额,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可以说“最低消费”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这种交易并不是建立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上,是一种“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如何抵制这种“霸王条款”?

  于宏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餐馆单方面规定最低消费额,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有权抵制。消费者在去茶楼、饭馆、KTV等餐饮娱乐场所消费时,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情况,那么按照《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有“强迫消费”的嫌疑,消费者可拒绝支付,并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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