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纠纷案件。
张某为河北某监理有限公司职工,2006年1月18日,张某使用虚假材料、伪造他人签名擅自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将自己非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非法进行股东和经营范围的变更。此后,张某以强行手段控制了该公司的原印章、财务章、合同章和原营业执照、公司所有财务账簿、合同等文件和所有办公物品,总价值2万余元。同时张某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对外代表该公司承揽业务进行经营,已达三年时间。2007年,石家庄市工商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撤销了公司虚假的工商变更登记,恢复了工商登记中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和经营范围。张某见自己的弄虚作假行为已暴露,2007年2月间,私自将公司的财务资料、合同等重要文件以及公司代为保管的职工证件和办公用品转移隐匿,该公司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公司原公章、原营业执照、所有会计帐簿、合同等文件;判令被告对其控制公司期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与该公司进行清理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