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下旬,石市栾城境内,一辆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大型货车刮蹭了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骑车人受伤且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货车逃逸。报警后,栾城县交警大队民警调取监控录像确定肇事车辆,并与其车主取得联系。6月4日,肇事司机到栾城投案自首。
民警表示,此事故本并不严重,但司机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却给自己带来恶劣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