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医院、学校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新建医院、学校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更不得交付使用。对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